第2版 :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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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和法院依法宣判一起 偷越國(邊)境犯罪案件
7月30日,,平和法院依法宣判一起偷越國(邊)境犯罪案件,,鑒于該案三名被告人陳某明,、陳某平,、陳某江在案發(fā)后具有自首等較好的悔罪表現(xiàn),,分別被判處拘役四至五個月,,緩刑八到十個月,并處相應(yīng)罰金,,生效后三名被告人將依法接受社區(qū)矯正,。
法院審理查明,2020年6月底,,被告人陳某明以“高薪務(wù)工”為由拉攏,、引誘被告人陳某江、陳某平和同案人陳某(另案處理)共同前往緬甸務(wù)工,,由被告人陳某明托人購買機票并安排出境路線,,后四人結(jié)伙從福建省漳州市出發(fā),通過乘坐飛機,、汽車等方式到云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的邊境,,以步行的方式偷渡前往緬甸境內(nèi)。平和縣公安局于2021年6月7日,,對陳某明等人偷越國(邊)境案偵查,,民警電話通知犯罪嫌疑人陳智明到公安局接受調(diào)查,6月8日陳某明自行到公安局接受調(diào)查,,隨后,,陳某江、陳某平陸續(xù)到案自首,。
法院審理認(rèn)為,,被告人陳某明、陳某平,、陳某江均構(gòu)成偷越國(邊)境罪,。在共同犯罪中,陳某明,、陳某平、陳某江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應(yīng)按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周曉彬 賴賢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