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九龍江河道管理處 前后兩主任因受賄獲刑
九龍江河道管理處 前后兩主任受賄獲刑
皆因給同一個大排檔老板違規(guī)“關照”,大排檔老板因行賄也被判刑
(海峽都市報記者 曾炳光 黃一紅) 昨日,,海都記者從薌城區(qū)檢察院,、法院得到證實,漳州市九龍江河道防洪排澇管理處(下稱九龍江河道管理處)前后兩任主任林某德,、楊某蓉因為受賄問題分別被判刑,,其中林某德受賄9萬元,,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3萬元,;楊某蓉受賄25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6萬元,。行賄者蔡某也受到法律制裁,,犯行賄罪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
九龍江河道管理處是漳州市水利局直屬事業(yè)單位,,主要負責九龍江河堤的管理。2000年3月至2009年4月間,,林某德擔任九龍江河道管理處主任,。
2002年間,蔡某通過投標取得漳州市水利廣場十年承租權,,并以已經吊銷的漳州市薌城區(qū)南銀實業(yè)公司的名義與九龍江河道管理處簽訂租賃協議,。蔡某違反關于不得在清水臺片區(qū)經營大排檔及飲食炒煮餐飲類業(yè)務、不得在承租地塊中隨意搭蓋建筑物,、必須提供方案由九龍江河道管理處審定后才能進行轉租的規(guī)定,,時任九龍江河道管理處主任的林某德給予關照及未予監(jiān)督處理,于2003年至2011年間收受蔡某4萬元人民幣,。
2007年間,,蔡某向九龍江河道管理處承租漳州市下洲環(huán)城下、上游灘地從事海西大排檔經營時,,違反關于使用期間不得隨意搭蓋建筑物,、構筑物,如因經營需要搭蓋簡易物需經九龍江河道管理處同意的協議規(guī)定,,后為了感謝時任九龍江河道管理處主任林某德,、副主任楊某蓉(另案處理)為其提供便利,,未對上述行為進行監(jiān)督、追責,,蔡某分別送予林某德,、楊某蓉人民幣5萬元。
2012年9月,,楊某蓉接任林某德的職務,,被提拔為九龍江河道管理處主任。
當月,,蔡某與九龍江河道管理處簽訂的漳州市水利廣場租賃協議到期后,,蔡某找楊某蓉要求在不公開招標的情形下由其直接續(xù)租,后在楊某蓉關照下,,蔡某未經公開投標得以續(xù)租,,且未約定租金遞增條款,并在其后違反不得新增構筑物的規(guī)定時,,未受到監(jiān)督處理,。過后,楊某蓉向蔡某提出每年給5萬元作為個人活動經費,,為了表示感謝,,蔡某表示同意,并于2012年至2014年先后送予楊某蓉共計人民幣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