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霄縣公安局原副局長陳建斌受賄、徇私枉法案宣判
審判現(xiàn)場
漳州新聞網訊(吳兆煜 林文權 文/圖)11月7日下午,,云霄法院公開宣判云霄縣公安局原副局長陳建斌受賄,、徇私枉法一案。陳建斌犯受賄罪,、徇私枉法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其受賄犯罪所得的人民幣334.84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云霄法院經審理查明,1994年底至2019年初,,陳建斌利用擔任云霄縣邊防大隊教導員、云霄縣公安局治安科科長,、治安管理大隊大隊長,、黨委委員、副局長,、黨委副書記,、主任科員的職務便利,在涉假,、涉賭,、特種行業(yè)管理、治安行政、刑事案件處理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吳某金,、方某林、高某民等37人賄賂共計人民幣334.84萬元,。2009年1月,,陳建斌明知涉案在逃人員陳某生參與制售假煙犯罪,收受陳某生送給的煙酒并接受其請托,,不僅幫其隱瞞事實,,還授意辦案人員為其辦理取保候審,導致案件認定陳某生參與犯罪的證據不足,。之后,,陳建斌還主持召開案件研究會議,決定對陳某生暫不移送審查起訴,。2010年1月,,陳某生取保候審期限屆滿,陳建斌審批同意以證據不足為由對其解除取保候審,,致使陳某生實際逃脫了刑事追究,。
云霄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建斌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錢款計334.84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陳建斌身為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對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到追訴,,其行為又構成徇私枉法罪,依法應數罪并罰,。陳建斌身為公安機關負責查禁假煙,、賭博的司法工作人員,放棄職守,,為涉假,、涉賭違法犯罪活動提供關照,且一審宣判前拒不退贓,,對其受賄罪依法應從重處罰,。陳建斌歸案后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對其受賄罪酌情予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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