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和法院首例適用 《民法典》案宣判
本報訊(記者 周楊寧 通訊員 周曉彬 盧海濱)平和法院于1月5日根據(jù)《民法典》對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進行宣判,。
原告葛某權經(jīng)營水果生意,,被告黃某平向葛某權購買水果。2020年8月12日,,葛某權與黃某平結算,,黃某平出具一張《欠條》給葛某權收執(zhí),結欠葛某權貨款67500元,。該欠條載明:“本人黃某平欠葛某權貨款陸萬柒仟伍佰元整67500元,,9月15日前還清”,并標明黃某平身份證號碼,,落款時間為2020年8月12日,。期滿后,黃某平通過微信支付葛某權2500元,,抵扣后,,黃某平尚欠葛某權貨款65000元。
法院審理認為,,葛某權與黃某平的買賣關系明確,,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受法律保護。葛某權請求黃某平償還貨款65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9月16日起至還款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利息,,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被告黃某平經(jīng)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自動放棄訴訟權利,,依法可以缺席審理和判決。
法院介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條,,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與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第六百二十六條受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shù)額和支付方式支付價款,。第六百二十八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