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出臺公安機關行政處罰規(guī)則 報復舉報人從重處罰
東南網(wǎng)-海峽導報11月1日訊(本網(wǎng)記者楊文)記者昨日從省公安廳獲悉,,《福建省公安機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guī)則》日前向全省正式印發(fā),對舉報人等實施打擊報復的將從重處罰,。
《規(guī)則》指出,,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不滿14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jiān)護人嚴加管教,。此外,,精神病人、盲人,、聾啞人,、70周歲以上老人等等違法行為時,也依法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值得關注的是,此次《規(guī)則》還強調(diào),,違法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即有較嚴重后果的,;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等打擊報復的;6個月內(nèi)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或者一年內(nèi)因同類違法行為受到兩次以上公安行政處罰的,;刑事處罰執(zhí)行完畢,、勞動教養(yǎng)解除或者在緩刑期間,違反治安管理的,。
《規(guī)則》還明確,,民警在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有濫用職權,、違法裁量等情形的,,應當依照相關規(guī)定,追究過錯責任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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