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發(fā)改委原一副處長因“借車”被判受賄罪
山東省發(fā)改委能源交通處原副處長陳曉平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9年,,此案成為濟南市首起因“借用”汽車而被判受賄罪的案例,。
據(jù)濟南市天橋區(qū)檢察院檢察官李寧介紹,2002年3月,,陳曉平到一家公司考察項目,,在酒宴上,陳曉平對公司經(jīng)理提出想借用一輛汽車,。陳曉平走后,,公司經(jīng)理趕緊花17.8萬元買了一輛嶄新的桑塔納2000轎車,配好牌照,、辦妥手續(xù)后馬上送到陳曉平手中,。
2003年,陳曉平到山東省肥城市掛職副市長,。當?shù)亟o他配備了一輛公車,,陳曉平?jīng)]有把這輛桑塔納2000轎車物歸原主,而是轉手送給了自己的內弟吳某,,直到案發(fā)時“借車”已有5年,。
據(jù)濟南市天橋區(qū)檢察院公訴科檢察官介紹,以“借用”名義受賄汽車的情況以前也曾經(jīng)遇到過,,但因為汽車的所有權沒有變更,,在處理時存在著爭議,最后只好不了了之,。200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發(fā)布了《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其中第八條指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請托人房屋,、汽車等物品,未變更權屬登記或者借用他人名義辦理權屬變更登記的,,不影響受賄的認定”,。
檢察官分析說,按照《意見》精神,,陳曉平利用職務便利向關系單位“借用”汽車已經(jīng)構成了刑法上的事實占有,,即使汽車所有權沒有變更,也不影響受賄罪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