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青年報:別誤讀對企業(yè)高管“慎用”行政強制
12月23日,公安部部長助理鄭少東在全國公安機關經偵系統(tǒng)執(zhí)法工作電視電話會議上說,,在當前經濟形勢下,,各級公安經偵部門要嚴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講究執(zhí)法方式方法,。對涉嫌犯罪企業(yè)的正常經營賬戶,、資金,要慎用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對負責企業(yè)正常經營的高管人員也要慎用拘留,、逮捕措施,。(《京華時報》12月24日)
對于上述講話,一些網友流露出不少擔心和疑慮,,如認為如此“慎用”將與“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則不符,,甚至可能會損害這一原則。在筆者看來,,這種擔心和疑慮恐怕多少存在一些誤讀成分,。“人人平等”當然很重要,但就“慎用行政強制措施”而言,,其主要或者說首先針對和突出的,,其實并不是“平等”問題,而是“限權”問題——即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行為如行政強制的過程中,,權力應有節(jié)制,、約束。無疑,,從“約束權力,、保障權利”的法治本質來看,“慎用”不僅一點不多余,,并且十分必要,。
正是出于對這種必要性的充分重視,《行政強制法草案》已于去年底正式提交全國人大審議,。而該《草案》的立法核心正是“限權”——以法律手段,,規(guī)范和限制行政強制權力使用。為此,,草案確立了一系列的行政強制實施原則,,如比例適當原則——“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選擇適當?shù)男姓娭品绞剑宰钚p害當事人的權益為限度”,;不得濫用原則——“實施非強制性管理措施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不得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和解原則——“實施行政強制執(zhí)行,,行政機關可以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情況下,,與當事人達成執(zhí)行和解”。
很明顯,,所有這些原則的內在立法精神歸結起來也就是“慎用”二字,,與鄭少東闡述的“嚴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講究執(zhí)法方式方法”,、“從辦案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出發(fā),,根據(jù)必要與可行的原則,正確適用強制措施”,,是根本相通的,。
當然,指出并強調以上這些,,并不等于筆者就認為網友的有關擔心和疑慮沒有合理性,。恰恰相反,在我看來,,在權力運行不規(guī)范仍然普遍存在,,尤其是現(xiàn)實中權力與資本的關系,、邊界還沒有得到很好廓清,官商勾結時有發(fā)生的社會大背景下,,如果對企業(yè)高管慎用行政強制的政策被不適當?shù)仄鎻娬{,,確實存在某種“不平等”的執(zhí)法風險。
為避免這種風險,,也為了打消網友的擔心和疑慮,,在充分認識上述“慎用”必要性的同時,也要澄清和明確其應有的針對性,。如首先,,“慎用”之“慎”,是針對嚴格依法,、準確適用法律程序意義上的“慎”,而非消極不作為,,甚至縱容違反犯罪意義上的“慎”,。更重要的是,在當前金融危機,、經濟形勢嚴峻的現(xiàn)實背景下,,行政強制措施的“慎用”,所針對的其實是企業(yè)高管身后所代表的企業(yè)權益,,及其所密切關聯(lián)的廣大普通職工,、勞動者的權益,而并非簡單針對企業(yè)高管個人的特殊人身利益,。
這意味著,,對企業(yè)高管的行政強制措施,既要慎用,,也要(精)確(適)用,,甚至在一定情況下還要堅決果斷適用——比如當企業(yè)高管利用職務之便挾持企業(yè),危害職工,、勞動者權益時,。(張貴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