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權益受到傷害應及時向工商部門提出申訴
新華網沈陽3月14日專電(記者孟喚)遼寧海城市第二中學老師因飲料瓶爆炸受傷索賠問題,,爭執(zhí)近兩月后,,在“3·15”到來之際得到了解決。工商部門提醒消費者:遇見此類事情,一旦協(xié)商不成,,應及時向工商部門提出申訴,,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
記者日前從遼寧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獲悉,,2009年1月14日,,海城市騰鰲第二中學的霍軍等5名老師在當地天利餐廳就餐時,要了4瓶吉林省四平市一家飲料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花生露飲料,,并要求餐廳服務員在爐上桶內進行加熱,。當消費者開啟第四瓶花生露飲料時,飲料瓶發(fā)生爆炸,,致使4人輕傷,,其中一人右手縫了4針,。
事發(fā)后,,消費者與酒店雙方就后續(xù)賠償問題各持己見,一直爭執(zhí)不休,。之后,,消費者來到海城市工商局提出申訴。海城市工商局執(zhí)法人員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幾經調查,、調解,很快達成調解協(xié)議書:飲料股份有限公司和天利餐廳一次性賠付給消費者醫(yī)療費,、服裝破損費等費用3000元,。其中,飲料生產廠家賠付2000元,;天利餐廳賠付1000元,。
為此,工商部門提醒消費者:在購買飲料等罐裝包裝商品造成傷害后,,要在第一時間保留證據,,并在治療的同時積極與廠家協(xié)商。一旦協(xié)商不成,,應向工商部門提出申訴,,避免時間過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