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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象法律法規(guī)重點摘錄
1.《氣象災害防御條例》(摘錄)
第二十三條 各類建(構)筑物、場所和設施安裝雷電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雷標準的規(guī)定,。
對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設計文件進行審查,,應當就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征求氣象主管機構的意見;對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進行竣工驗收,,應當同時驗收雷電防護裝置并有氣象主管機構參加,。雷電易發(fā)區(qū)內的礦區(qū)、旅游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筑物,、設施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由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
2.《福建省氣象條例》(摘錄)
第二十五條 必須安裝防雷裝置的建設工程,,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實行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制度,。
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依法對防雷裝置進行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并對審核和驗收的結果負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防雷裝置設計審核與建設工程其他行政許可事項集中辦理或者聯(lián)合辦理,。
氣象主管機構實施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不得收費或者變相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