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國稅局“一把手”主動出庭應訴 為我市首例
漳州新聞網訊(陳文裕 楊柳)7月4日上午,薌城區(qū)人民法院就福建匯鑫資源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下稱“匯鑫公司”)起訴漳州市國稅局的稅務行政訴訟案作出判決:駁回原告訴求。該案特殊的是,,市國稅局“一把手”主動出庭應訴。據了解,,這是新行政訴訟法施行以來,,我市首例“一把手”出庭應訴的行政訴訟案件。
2015年9月6日,,市國稅局依法受理匯鑫公司的稅務行政復議申請,。該復議申請請求撤銷漳州開發(fā)區(qū)國稅局作出的暫緩辦理出口退稅的行政行為,并責令其及時辦理下放出口退稅審批權限之前應退未退的出口退稅款,。根據2015年5月19日,,省國稅局下文要求各設市國稅局將生產企業(yè)的出口退(免)稅審批權限下放至縣(市、區(qū))國稅局,;文件同時強調,,各設區(qū)市國稅局對下放審批權已受理的出口企業(yè)退(免)稅申報,仍按原規(guī)定進行審核審批,。對下放審批前尚未辦理的出口退稅清理和排查工作,,仍由原審批單位負責。匯鑫公司出口退稅問題,,屬于下放審批前已受理的出口企業(yè)退(免)稅申報,,仍按老辦法由原審批單位負責審核審批。據此,,同年10月19日,,市國稅局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該決定撤銷了被申請人漳州開發(fā)區(qū)國稅局之前作出的暫緩辦理出口退稅的行政行為,,責成被申請人通過法定程序進行自我糾正,,以維護匯鑫公司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既然出口退稅審批權限都下放,,應退未退的出口稅款在下放審批之前也已受理,,為何要按老辦法由原審批單位審核審批?匯鑫公司想不通,,向薌城區(qū)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
2016年4月26日,薌城區(qū)人民法院公開審理匯鑫公司訴訟漳州市國稅局案件,。法庭上,,匯鑫公司代表坐在原告席,,市國稅局“一把手”代表漳州市國稅局坐在被告席。雙方爭議的焦點在于漳州開發(fā)區(qū)國稅局是否具有出口退稅審批權限,?市國稅局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經過近3個小時法庭審理,合議庭宣布該案擇期審判,。7月4日上午,,薌城區(qū)人民法院就匯鑫公司起訴市國稅局的稅務行政訴訟案作出判決:駁回原告訴求。
受“官本位”“失面子”等觀念的影響,,以往行政案件中,,“告官不見官”的現象普遍存在。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行政訴訟法打破了這種“傳統(tǒng)”,,明確規(guī)定被訴行政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市國稅局一把手出庭應訴,不僅能緩和原被告矛盾,,更有助于稅務機關提高依法治稅水平,,體現了市國稅局對法律和納稅人合法權益的尊重,倒逼稅務機關反思自己的稅務行政行為,,推進部門依法行政和依法治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