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的選擇性拍攝也是砸向群眾的拳頭
攝像機是個好東西,。你的所作所為經(jīng)過記錄,一一在案,, 想抵賴都抵賴不了,。你說我們打人了,我們有執(zhí)法全過程的錄像資料證明沒有打人,!打人的城管學會了留取證據(jù),,充分證明了他們的法律意識確實提高了。我們應該為這個群體的進步感到欣喜,,畢竟,,類似的進步還是很難得的。
然而,,攝像機如何能夠發(fā)揮作用,、發(fā)揮什么樣的作用,還要看那一雙隱藏在機身后的眼睛是否客觀公正,。如武夷山城管那樣,,將所攝錄的影像搞成“12個獨立的片斷”,只展示“著制服的城管手及臉部皮膚破裂”的畫面,,卻沒有推拉攤販,、將攤販塞進面包車等畫面。這樣殘缺的錄像資料,,不過是砸向群眾的另一種形式的拳頭罷了,。
且不說已有很多現(xiàn)場圍觀者對城管確實有打人行為的證實,即以執(zhí)法過程的錄像資料而言,,也并不必然就能證明城管的清白,。更荒唐的是,武夷山市行政執(zhí)法局局長居然要求被打者也拿出被打的證據(jù)來,,難道我們的城市真需要每一個攤販都隨身攜帶攝像機以留取證據(jù)嗎,?從理論上講,每一個攤販都可能是潛在的被打者,。
城管根據(jù)一己之需,,攝錄時隨心選擇,后期處理時隨意剪輯,,然后以此“證據(jù)”來自證清白,,這實在是一種奇怪且霸道的行為。記錄過程當然重要,,但如果只記錄那些對自己有利的一面,,不僅不能證明自家清白,甚至可能構成對攤販的誣陷,。是否構成偽證,,法律自有判定,但其用心之險惡,,昭然若揭,。
城管攝像之初未必就有構陷攤販的主觀故意,自我洗脫的成分可能要大得多,。但選擇性拍攝一旦在執(zhí)法過程中蔓延,,并不幸被第三方采信,那些小商小販將陷入百口莫辯的境地,。更何況,,很多情況下,城管處理與攤販的爭執(zhí)往往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并不需要第三方介入,。
從深層原因看,,很多城市管理者在管理城市時對城市形象的考量,往往要多于對底層群眾民生的考量,,其極致便是過分排斥小攤小販,,過分注重城市表面的光鮮凈潔。而大量城市管理人員,,便是“城市要光鮮”與“攤販要生存”兩股力量撕扯的矛盾焦點,。矛盾難以從根本上調(diào)和,粗暴的拳頭遂不免時時助陣,。
這樣的故事在城市里時時上演,,“自證清白”就成為一件很艱難的事情。即便用了最先進的攝錄裝置,,也不過是掩耳盜鈴的自以為是,。如果城市管理者能從根本上改變治理思路,真正從民生出發(fā),,認真考慮那些底層低收入群體的生存要求,,那么,城管執(zhí)法也就不需要高調(diào)提倡什么“人性化”了,,攝像機也用不著了,。(胡印斌)